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