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工作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