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编制、设计、施工、测绘、监理、勘探的单位或者个人建立不良信用档案,及时将不良信用信息通报工商、税务、金融及资质审查部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