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二十九条有效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报告之前,应当征求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在报告中加以说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