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依法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和征求意见的情况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批准机关。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