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乡规划批准后十五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依法予以公布。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告城乡规划的名称、规划区域范围、规划公布地点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查阅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为查阅者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