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十二条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避难场所等公共空间用地。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