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避难场所等公共空间用地。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