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旧住宅区是指2000年6月底以前交付使用,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房屋修缮责任的住宅区,以及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解困和回迁等住宅区。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