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城建、财政、民政、公安、工商、物价、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