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城建、财政、民政、公安、工商、物价、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