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房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