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第六条有效企业的名称、牌匾、广告及其在境内销售的产品包装、说明,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