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组织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实施评估。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