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第七条有效汉语拼音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以及企业的名称、牌匾及其产品包装、说明和广告中使用时,可以与汉字并用,不得仅用汉语拼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