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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
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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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