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第三条有效工商、民政、人事、建设、交通、信息、文化、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并应当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