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第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工作的规划;(三)管理、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四)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五)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六)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七)开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调查研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