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工作的规划;
(三)管理、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四)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五)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
(六)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
(七)开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调查研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