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工作的规划;

(三)管理、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四)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五)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

(六)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

(七)开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调查研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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