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在立项、规划、资金、土地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税费减免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