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办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所用水、电、暖、气、物业、卫生、有线电视网络维护和固定电话月租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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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