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残疾人所在家庭、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