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残疾人所在家庭、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