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手语翻译、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残疾人工作者等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