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