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设立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在普通职业教育机构设置教育点,对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和创业能力。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