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康复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生活、生产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逐步进行免费医疗康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