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和动态监测。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