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宣传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刊登、播出反映扶残助残的公益广告,报道扶残助残和残疾人先进事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