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鼓励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特殊教育工具和信息交流无障碍产品等的开发和应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