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在汛期,气象、水文、电信、运输、电力、物资、商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