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防洪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和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改造;(二)水文测报、通信设施、生物措施等非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和修复;(三)水毁工程修复;(四)抗洪抢险经费;(五)防汛工作经费;(六)储备防汛物资。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