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工程防洪措施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信息采集、通讯、计算机网络和决策支持为主要内容的防汛指挥系统。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