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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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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四十条

已修改

城镇房屋、人民防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建筑物、市政设施防洪安全的检查,及时处理各种隐患,并制定防洪预案,督促产权单位或者责任人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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