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在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不得推诿,并在主管机关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的法定时效前告知协商结果。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