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居住地在本市所辖各区的公民,不得到本市所辖各县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居住地在本市所辖各县的公民,不得到居住地以外的市辖各区、县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