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居住地在本市所辖各区的公民,不得到本市所辖各县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居住地在本市所辖各县的公民,不得到居住地以外的市辖各区、县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