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举行集会,应在五一广场公园南侧栏杆外至省体育馆北侧栏杆外的空地、市工人文化宫广场空地、市人民体育场田径场进行。经主管机关批准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