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郊区所辖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各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局)。
在本市闽侯县、闽清县、连江县、罗源县、福清县、平潭县、长乐县、永泰县所辖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各举行地的县公安局。
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福州市公安局。
本市以外的其它地区公民,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所辖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可以向福州市公安局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