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在市区、县城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严禁使用高音喇叭。使用音响设备的,自六时至十八时,其音量限制在80分贝(A)以下,自十八时至二十二时,其音量限制在60分贝(A)以下。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