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鼓励依法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组织,倡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公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