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二)驶离现场的车辆清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四)按指定地点消纳,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