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维修、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