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不即时清除饲养的宠物排放的粪便;(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五)将经营场所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至公共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