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不即时清除饲养的宠物排放的粪便;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五)将经营场所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至公共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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