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晾晒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