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摆摊设点。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