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对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