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