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