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本市支持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