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和风貌修缮标准履行管理、维护、修缮义务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